展會(hui) 直通車
美國紡織品質量控製的主管機構與(yu) 測試標準
根據《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若幹類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商(包括進口商)或自有品牌者必須把認證規定通告發布90天後才製造的產(chan) 品,送交取得認證資格的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進行測試,並必須根據有關(guan) 測試結果,發出符合有關(guan) 適用規例的合格證書(shu) 。這些規定將適用於(yu) 2011年2月17日以後生產(chan) 的兒(er) 童睡衣。
美國兒(er) 童服裝質量控製是非常嚴(yan) 格的,2010年底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發出通告,按照《兒(er) 童睡衣易燃性標準:0碼至6X碼》(《聯邦法典》第16章第1615條)及《兒(er) 童睡衣易燃性標準:7碼至14碼》(《聯邦法典》第16章第1616條),對主要設計供或擬供12歲或以下兒(er) 童穿著的睡衣進行檢測的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列出其認證資格的最終接納標準和程序。根據《消費品安全改進法》(CPSIA),若幹類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商(包括進口商)或自有品牌者必須把認證規定通告發布90天後才製造的產(chan) 品,送交取得認證資格的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進行測試,並必須根據有關(guan) 測試結果,發出符合有關(guan) 適用規例的合格證書(shu) 。這些規定將適用於(yu) 2011年2月17日以後生產(chan) 的兒(er) 童睡衣。
美國紡織品質量控製的主管機構與(yu) 測試標準
美國紡織品的品質主管機構及標準主要有:AATCC標準(美國紡織染色家與(yu) 化學家協會(hui) ),ASTM標準(美國材料試驗協會(hui) ),CPSC(美國聯邦消費品安全委員會(hui) )和FTC強製性標準(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hui) )。另外美國對紡織品服裝製定了許多技術法規:紡織纖維產(chan) 品鑒定法令、毛產(chan) 品標簽法令、毛皮產(chan) 品標簽法令、公平包裝和標簽法,織物可燃性法規、兒(er) 童睡衣燃燒性法規、羽絨產(chan) 品加工法規等等。美國的紡織品和服裝市場是一個(ge) 相對比較成熟的市場,進入美國市場麵臨(lin) 的一個(ge) 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產(chan) 品質量認證。也就是說,某一產(chan) 品在美國可否銷售的關(guan) 鍵是在於(yu) 該產(chan) 品能否通過美國權威檢測部門的檢測後獲得許可證。常見的美國紡織服裝產(chan) 品認證標準有以下兩(liang) 種:
1.FTC規則。FTC (Federal Trade Committee)是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hui) 的縮語。FTC要求在美國銷售的紡織品要標有成分和保護標簽,並且對那些含有未經FTC認可成分的紡織品限製進入美國市場。FTC還將對紡織品的成分進行分析,以判斷提供的成分報告與(yu) 實際結果是否一致。
2.INTER檢測中心(紡織品/服裝)。INTER檢測中心執行紡織品和成衣的物理檢測,如纖維、化學成分、彈性、保養(yang) 、可燃性、著色、褪色、其他化學傷(shang) 害和進口配額等的檢測工作。
美國紡織品質量控製的主要規則
美國關(guan) 於(yu) 紡織服裝產(chan) 品標簽方麵的法規主要有:《紡織纖維產(chan) 品識別法》、《羊毛產(chan) 品標簽法》和《紡織品服裝和麵料的維護標簽》等等。
1.《紡織纖維產(chan) 品識別法》:製定於(yu) 1958年,它由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hui)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簡稱FTC)負責實施,其後,針對實施上遇到的各種問題,又頒布了實施細則。《紡織纖維產(chan) 品識別法》及有關(guan) 條例(16CFR303)適用於(yu) 服用服裝製品、手帕、圍巾、床上用品、窗簾、幃帳、裝飾用織物、桌布、地毯、毛巾、揩布、燙衣板罩與(yu) 襯墊、傘(san) 、絮墊、旗子、所有纖維紗線及織物、家具套、毛毯與(yu) 肩巾、睡袋。標注內(nei) 容做如下規定:
(1) 纖維成分:纖維成分的標注必須采用非商標纖維名稱,並應按重量的百分比由大至小順序排列纖維成分;占纖維總重量不足5%的纖維不應以名稱識別,而應列為(wei) 其他纖維,纖維含量允差不超過3%,但具特定功能的纖維除外;纖維成分可於(yu) 標簽背麵標明,但有關(guan) 資料必須容易找到。
(2) 原產(chan) 地信息:所有服裝必須以布標簽標示原產(chan) 地,並有確定固定位置。如T恤衫、襯衫、外衣、毛衫、連身裙和類似服裝,原產(chan) 地標簽必須置於(yu) 服裝內(nei) 麵領口中央位置並在兩(liang) 條肩膊縫邊中間;至於(yu) 長褲、鬆身長褲、短褲和半身裙等服裝,原產(chan) 地標簽則須置於(yu) 顯眼位置,例如腰帶內(nei) 麵。此外,原產(chan) 地名稱前麵必須加上Made in或Product of等類似字眼,讓最終購買(mai) 者清楚看到,以免被誤導。
(3)製造商或經銷商信息:除了纖維成分和原產(chan) 地,服裝必須附有提供護理指示的永久標簽以及進口商、分銷商、零售商或外國生產(chan) 商的名稱。根據規定,進口商、分銷商及零售商可采用聯邦貿易委員會(hui) 發出的RN或WPL號碼,但隻有設於(yu) 美國的企業(ye) 才可取得及使用RN號碼,外國生產(chan) 商可采用其名稱或美國進口商、分銷商或直接參與(yu) 產(chan) 品分銷的零售商的RN或WPL號碼。企業(ye) 可以其商標名稱識別,但商標名稱須已在美國專(zhuan) 利局注冊(ce) ,企業(ye) 亦須於(yu) 使用商標前向聯邦貿易委員會(hui) 提供商標注冊(ce) 證副本。
2.《羊毛產(chan) 品標簽法》:1940年美國國會(hui) 通過該法案,FTC負責實施,目的在於(yu) 保護消費者免受毛織品虛假標簽的欺騙。該法案針對實施上遇到的各種問題,又頒布了實施細則。《羊毛產(chan) 品標簽法》及其實施規則與(yu) 條例(16CFR300)適用於(yu) 羊毛製品,即含有羊毛或服用羊毛的產(chan) 品或產(chan) 品的一部分。標注內(nei) 容做如下規定:
(1) 纖維成分:纖維成分的標注同16CFR303。若羊毛製品中含有馬海毛、山羊絨或特種纖維時,可用特種纖維的名稱來標注,並標明纖維含量。
(2) 非纖維物質含量:產(chan) 品中含有非纖維的填充物或添加物質,其占羊毛製品總質量的最大百分比應分別標注出來。
(3) 原產(chan) 地信息:原產(chan) 地標注同16CFR303。
(4) 製造商信息及注冊(ce) 標識號: 製造商信息同16CFR303。
3 . 《紡織品服裝和麵料的維護標簽》
( 1 6CFR4 2 3 ) : 《聯邦法典》(Co d e o f Fe d e r a lRegulations,簡稱CFR),CFR 是美國聯邦注冊(ce) 登記處定期整理收錄的具有普遍適用性和法律效力的美國法規。其對進口紡織服裝製定的各種法規條例分布在聯邦政府各部門頒布的法典中,並且絕大部分法規條例編入了CFR。
《紡織品服裝和麵料的維護標簽》(16CFR423)適用於(yu) 紡織服裝及麵料的製造商和進口商,包括管理或控製相關(guan) 產(chan) 品製造或進口的組織和個(ge) 人。16CFR423要求製造商和進口商在銷售中,必須在紡織服裝產(chan) 品上附加維護標簽。標注內(nei) 容做如下規定:
(1)維護標簽是指包括常規維護信息和說明的耐久性標簽或標記,必須標明對於(yu) 產(chan) 品在常規使用中所需要的有關(guan) 維護事項,有洗滌、幹燥、熨燙、漂白和警示性說明;ASTM D5489-01a還提供了一個(ge) 統一的符號體(ti) 係,以簡易圖形表述對紡織產(chan) 品進行維護的內(nei) 容。
(2)維護標簽應被看到或容易被發現,並以不與(yu) 產(chan) 品分離的方式附於(yu) 或固定於(yu) 產(chan) 品上,並且在產(chan) 品的使用壽命期內(nei) 保持清晰。
提升我國兒(er) 童服裝質量安全的四點建議
兒(er) 童服裝是指適合於(yu) 兒(er) 童穿著的服裝,一般泛指從(cong) 出生到14周歲人群穿著的服裝。包括幼童(0歲~7歲)、大童和青少年(7歲~14歲)人群穿著的服裝。其中,2周歲以內(nei) 的為(wei) 嬰幼兒(er) 服裝。
兒(er) 童作為(wei) 不可控群體(ti) 最容易受到危害,一方麵他們(men) 缺乏辨別潛在危險的能力,在某些特定場合下很容易導致各類機械性傷(shang) 害;另一方麵,由於(yu) 兒(er) 童處在生長發育階段,抵抗力低於(yu) 成年人,易受到各類有害物質的影響和侵害。
因此,兒(er) 童服裝的安全要求受到全世界,特別是歐美發達國家的重視,給我國的質量監管部門和生產(chan) 企業(ye) 帶來許多啟示,就如何提升我國兒(er) 童服裝質量安全建議如下:
1.小物件。小物件是指附著在服裝上起連接、裝飾、說明等作用的部件。對兒(er) 童服裝的風險評估表明,這些物件的縫紉強力不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脫落,易被兒(er) 童吞咽而導致窒息或其他安全隱患。美國已經對小物件的使用有非常具體(ti) 的規定。美國標準16 CFR Part 1500和16 CFR Part1501中規定了玩具和兒(er) 童用品上小物件的安全要求,包括相應的曲撓及拉伸等試驗測試,以及相應的設計外觀。
目前,我國對童裝小物件沒有明確的要求,這方麵和美國存在明顯的差距。在FZ/T 81014—2008嬰幼兒(er) 服裝中做了一些模糊不清的規定,外觀中4.3.4.3中規定紐扣、裝飾扣、拉鏈及金屬附件無毛刺,無銳利邊緣,無可觸及銳利尖端及其他殘疵;內(nei) 在質量中,規定了紐扣等不可拆卸附件的拉力不脫落,並沒有具體(ti) 的測試方法和判定依據。
所以,為(wei) 了和國際接軌,縮小和發達國家的差距,建議盡快製定相關(guan) 的國家強製性標準。
2.繩索拉帶安全規格及要求。繩索是指各種紡織物或者非織造材料製成,固定長度的繩索、鏈條、係帶、繩帶或繩線。它包括功能性繩索和裝飾性繩索,兩(liang) 者的區別在於(yu) 是否用於(yu) 調整服裝的開口或部件穿著時尺寸鬆緊度。拉帶是指穿過繩道、繩線環、孔眼或類似部件,帶有或不帶有裝飾物,以各種紡織或非紡織材料製成的繩索、鏈條、係帶、繩帶或繩線,用於(yu) 調整服裝開口部位或部件穿著時的尺寸鬆緊度,或用於(yu) 係緊服裝本身。繩索和拉帶(以下簡稱繩帶)不合適或不合理容易造成上下車或被其他物體(ti) 因鉤掛而受傷(shang) ,是危害兒(er) 童安全的一個(ge) 潛在因子。
在美國,ASTM F 1816—2004《兒(er) 童上衣的繩帶安全規範》是規定繩帶要求及規格的技術性要求,該標準對兒(er) 童上身外衣風帽和頸部處、腰部和下擺處繩帶的長度規格設計提出了安全要求。我國近年來對繩帶的要求也有具
體(ti) 內(nei) 容,特別是GB/T 22702—2008《兒(er) 童上衣拉帶安全規格》和GB/T 22705—2008《童裝繩索和拉帶安全要求》標準的出台,為(wei) 企業(ye) 的生產(chan) 提出了非常具體(ti) 的指標和要求,但在真正落實到生產(chan) 環節的質量控製還有漏洞,建議監管部門和相關(guan) 企業(ye) 應該高度重視。
3.化學安全的要求。紡織品的燃燒性能是指織物在空氣中燃燒的狀態和所表現出來的物理化學性能,一般可用續燃時間、陰燃時間、毀損長度來描述燃燒狀態,或者通過極限氧指數(維持織物燃燒的最低氧氣百分比濃度)來表征。織物的起燃時間越長、續燃時間越短就越有利於(yu) 接觸者及時擺脫起燃物品對人體(ti) 的傷(shang) 害,並在火場中對人體(ti) 有短暫的防護作用,可以為(wei) 人類躲避燒傷(shang) 和逃生爭(zheng) 取更多的時間。因此,紡織品的燃燒性能是影響人身安全的重要指標。
目前,對於(yu) 童裝燃燒性能的安全要求,大多數國家特別是美國是以技術法規形式要求的。16 CFR Part 1615《兒(er) 童睡衣(0—6尺寸)可燃性標準》及16 CFR Part 1616《兒(er) 童睡衣(7—14尺寸)可燃性標準》針對兒(er) 童睡衣提出了嚴(yan) 格的要求,要求兒(er) 童織物經垂直法試驗後,平均毀損長度不超過17.8cm,單個(ge) 試樣不超過25.4cm。
燃燒性能方麵,我國確實還存在較大差距,大多數標準適用於(yu) 裝飾、交通工具或者防護服。在服裝方麵,FZ/T81001—2007《睡衣套》對服裝的燃燒性能有規定,標準要求用45°角測試織物洗滌前後的燃燒性能,無絨麵紡織品的正常可燃性的織物燃燒時間不小於(yu) 3.5秒,有絨麵紡織品不小於(yu) 7秒。所以,在兒(er) 童服裝阻燃控製方麵應盡快填補這一空白。
4.禁用化學物質的要求。禁用化學物質也叫有害物質,主要是紡織品生產(chan) 過程(主要是包括原料、染色、整理、水洗等)使用了有毒有害的殘留物質。當這些物質達到一定量時,會(hui) 對最終消費者的皮膚甚至生命健康造成危害。這些物質包括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甲醛、致癌染料、致敏染料、PVC增塑劑、重金屬、有機氯載體(ti) 、多氯聯苯、揮發性物質釋放、含氯苯酚、有機錫化合物、殺蟲劑、抗菌整理、阻燃整理等。
有害物質的限量近年來受到各國重視, 2008年生效的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對童裝的有害物質有嚴(yan) 格的要求,主要規定如下:限製12歲以下兒(er) 童服裝及服裝附件表麵塗層含鉛量的上限;限製兒(er) 童服裝各類鄰苯二甲酸酯的濃度等。
我國對兒(er) 童服裝有害物質的規定主要參照歐美等發達國家,主要涉及的標準有GB 18401—2003《國家紡織產(chan) 品基本安全技術規範》,GB/T 18885—2009《生態紡織品技術要求》,FZ/T 81014—2008《嬰幼兒(er) 服裝》,GB/T 22282—2008《紡織纖維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GB 18401—2003是所有紡織服裝必須達到的國家強製性的最低技術指標,其中規定了嬰幼兒(er) (2周歲以內(nei) )服裝、直接接觸皮膚類的服裝以及非直接接觸皮膚類服裝的安全技術要求,包括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有害物質的技術要求。GB/T 18885—2009規定了生態紡織品中有害物質的限量,除了GB 18401有規定的項目外,還包括致癌染料、致敏染料、PVC增塑劑、可萃取重金屬、有機氯載體(ti) 、揮發性物質釋放、含氯酚、有機錫化合物、殺蟲劑、抗菌整理、阻燃整理等安全要求。
FZ/T 81014—2008中對嬰幼兒(er) 服裝中可萃取重金屬做了嚴(yan) 格的規定,對汞、鉻、鉛、砷、銅的允許含量進行了限製,並將其列為(wei) 強製性指標。GB/T 22282—2008主要是針對各類合成或天然纖維可能會(hui) 含有相應的有害物質進行了相應限量,是我國首部對紡織工業(ye) 原料中有害物質提出限量要求的安全標準,從(cong) 源頭對紡織品的安全進行控製,是中國標準化工作的一大進步。該標準對腈綸中的丙烯腈,聚酯纖維中的銻,聚丙烯纖維中的鉛,氨綸中的有機錫化合物,再生纖維素中的有機鹵化物,天然植物纖維中的殺蟲劑,天然蛋白纖維中的殺蟲劑提出了限量要求,為(wei) 紡織原料的選購和質量控製提出了安全技術指標及要求,但在實際質量控製中沒有貫徹到位,所以,建議各相關(guan) 單位應該嚴(yan) 格執行現有的服裝質量標準。
我國作為(wei) 發展中國家,既是童裝的生產(chan) 大國也是消費大國,對兒(er) 童服裝的各類安全技術要求相對落後於(yu) 歐美等發達國家,正在逐步成熟,近年來頒布了一係列關(guan) 於(yu) 兒(er) 童服裝(包括嬰幼兒(er) 服裝)安全技術標準,特別是GB/T 22702—2008《兒(er) 童上衣拉帶安全規格》、GB/T22705—2008《童裝繩索和拉帶安全要求》及FZ/T 81014—2008《嬰幼兒(er) 服裝》等一係列標準的出台,為(wei) 童裝企業(ye) 的生產(chan) 提出了安全技術要求,也給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了依據。兒(er) 童是祖國的花朵、未來的希望,同時也是最容易受到危害的群體(ti) 。所有童裝企業(ye) 、政府機構,乃至整個(ge) 社會(hui) 都應該關(guan) 注童裝的安全要求,為(wei) 提高童裝的質量而努力,切實保障兒(er) 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