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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3/15號公告,應土耳其企業(ye) 申請,對原產(chan) 於(yu) 中國、印度尼西亞(ya) 和韓國的聚酯短纖(土耳其語:poliesterden sentetik devamsız lifler (polyester elyaf))啟動反傾(qing) 銷日落複審調查。涉案產(chan) 品的土耳其稅號為(wei) 5503.20.00.00.00。
1999年3月4日,土耳其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尼西亞(ya) 和韓國的合成聚酯短纖(滌綸短纖)啟動反傾(qing) 銷調查。2000年3月13日,土耳其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開始征收反傾(qing) 銷稅,印尼稅率為(wei) 6.2%~37.4%,韓國為(wei) 11.9%~24.6%。2006年9月8日,土耳其對該案作出第一次日落複審終裁,並延長反傾(qing) 銷稅期限,印尼稅率調整為(wei) 6.2%~12%,韓國調整為(wei) 10%(參見第2006/26號公告)。2012年5月16日,土耳其對該案作出第二次日落複審終裁,並延長反傾(qing) 銷稅期限,印尼稅率維持6.2%~12%不變,韓國稅率調整至6.2%(參見第2012/11號公告)。2018年4月20日,土耳其對該案作出第三次日落複審終裁,並延長反傾(qing) 銷稅期限,稅率維持不變,印度尼西亞(ya) 為(wei) 6.2%~12%、韓國為(wei) 6.2%(參見第2018/13號公告)。
2006年7月8日,土耳其對原產(chan) 於(yu) 中國和沙特阿拉伯的合成聚酯短纖啟動反傾(qing) 銷調查。2007年9月1日,土耳其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開始征收反傾(qing) 銷稅,中國稅額為(wei) 0.08美元/公斤,沙特為(wei) 0.11美元/公斤(參見第2007/13號公告)。2009年4月18日,土耳其對該案作出期中複審終裁,將中國涉案產(chan) 品的反傾(qing) 銷稅調整至0.21美元/公斤(參見第2009/9號公告)。2018年10月20日,土耳其對該案作出第二次日落複審終裁,繼續對中國合成聚酯短纖征收0.21美元/公斤反傾(qing) 銷稅(參見第2018/36號公告),有效期為(wei) 5年。
2021年9月8日,土耳其貿易部發布第2021/44號公告,鑒於(yu) 即將對進口聚酯短纖實施保障措施,決(jue) 定暫停對原產(chan) 於(yu) 中國、印度尼西亞(ya) 和韓國等國家/地區的聚酯短纖征收反傾(qing) 銷稅,措施自2021年9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與(yu) 聚酯短纖保障措施的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