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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接受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議定書(shu)

來源:商務部網站 | 發布日期:2015-09-10
  近日,中國國務院作出接受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議定書(shu) 的決(jue) 定。8月23日,商務部高虎城部長在出席東(dong) 亞(ya) 經貿部長係列會(hui) 議時對外宣布我國政府上述決(jue) 定。9月4日,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特命全權大使俞建華向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羅伯特·阿澤維多遞交接受書(shu) ,標誌著我國已完成接受《貿易便利化協定》議定書(shu) 的國內(nei) 核準程序,成為(wei) 第16個(ge) 接受《議定書(shu) 》的成員。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定,《貿易便利化協定》將在2/3以上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接受後生效。
  
  《貿易便利化協定》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參與(yu) 並達成的首個(ge) 多邊貨物貿易協定。我國作為(wei) 全球第一大貨物貿易國,《貿易便利化協定》的生效和實施不僅(jin) 將有助於(yu) 我國口岸綜合治理體(ti) 係現代化,還將普遍提高我國主要貿易夥(huo) 伴的貿易便利化水平,促進我國產(chan) 品出口並營造便捷的通關(guan) 環境。
  
  對我國企業(ye) 而言,進出口貨物將變得更加便利。例如,《貿易便利化協定》要求成員公布進出口程序信息,我國企業(ye) 能夠從(cong) 互聯網快速獲取進口國海關(guan) 程序要求;《貿易便利化協定》還允許貿易商在貨物抵港前向海關(guan) 等口岸部門提交進口文件,並在貨物的稅率和費用最終確定前,允許貿易商在提交保證金的情況下放行貨物等,這些措施都將有助於(yu) 加速貨物的放行和結關(guan) 。此外,《貿易便利化協定》還規定成員應盡可能采用風險管理和後續稽查等管理手段,加速對低風險貨物的放行,並對經認證的貿易商提供降低單證要求和查驗比例等額外的貿易便利化措施。
  
  《貿易便利化協定》的生效和實施對成員口岸基礎設施、管理方式以及口岸管理部門之間的協同等方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據我國對外承諾,除單一窗口、確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時間、出境加工貨物免稅複進口、海關(guan) 合作等少量措施我可在一定過渡期後實施,其餘(yu) 措施我均需在《貿易便利化協定》生效時即實施。
  
  從(cong) 全球來看,《貿易便利化協定》的生效和實施將便利各國貿易,降低交易成本,推動世界貿易和全球經濟的增長。中國呼籲其他世貿成員加速國內(nei) 程序,盡快接受《貿易便利化協定》議定書(shu) ,以使《貿易便利化協定》能夠早日達到生效條件,從(cong) 而成為(wei) 世界貿易組織第十屆部長級會(hui) 議的一項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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